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新牧发电(13)18号)

关于开展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新牧发电(13)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9 09:36: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浏览次数:1396
核心提示:近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由于液氨泄漏,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指示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开展一次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发电(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6-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2bf5c460-daa6-43c8-b526-a9215d8a5119§ionCode=00040004&siteCode=00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兽医局,畜牧厅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由于液氨泄漏,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指示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开展一次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二、加强涉牧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检查

  加强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涉牧企业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情况的检查,重点摸清企业使用消毒、制冷等设施设备运行及管理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及检查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品种改良冷链体系物资管理

  加强对设立在各地(州、市)畜牧工作站的液氮塔安全管理,使用单位须尽快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等相关安全管理手续;加强县、乡畜牧兽医站液氮罐的使用安全管理,特别是储运环节的管理工作,避免液氮泄漏造成损害及冻精浪费失效。

  四、加强草原防火和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环节管理

  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草原防火条例》规定的各项预防措施,加大草原防火监督检查和预警监测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进行严密防范,严格管理和控制外来火源,确保草原防火工作取得实效。加强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及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乡级四级饲草料储备库中的饲草料储备管理,提高管理及监督技术水平,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病料与菌(毒)种保藏、强腐蚀试剂保存使用等管理,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及强腐蚀试剂的进出和储存记录,切实提高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六、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畜牧兽医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局、商务局、经信委等部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尽快组成工作组,对辖区内畜牧业生产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摸清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储运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排除所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务必做到全覆盖、深排查、严整改,保证畜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请各地畜牧兽医局认真填报《畜牧业安全生产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形成检查报告(含电子版)于6月18日前报送至畜牧厅办公室。

  (三)畜牧厅根据各地检查情况,择时赴重点地区开展畜牧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

  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0991—8569272

  传    真:0991—8568940

  电子邮箱:xjxmxx@163.com

  自治区畜牧厅

  2013年6月7日

 

附件1

                                      安全生产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畜牧兽医局盖章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储备(运输)产品名称

储备(运输)规模

储备(运输)方式

存在安全隐患类型

备注

一、冷藏加工类企业

1

 

 

 

 

 

 

2

 

 

 

 

 

 

3

 

 

 

 

 

 

二、品种改良液氮运输单位

1

 

 

 

 

 

 

2

 

 

 

 

 

 

3

 

 

 

 

 

 

三、饲料生产及储备类企业

1

 

 

 

 

 

 

2

 

 

 

 

 

 

3

 

 

 

 

 

 

四、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类单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