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统筹做好科学防控H7N9禽流感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精神,现就家禽产地检疫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允许经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禽(雏)和商品代雏禽在全国范围内调运。调运前,货主凭养殖场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调运的禽(雏)按照规程进行正常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全国范围内流通。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