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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稽〔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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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9 08:51:21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切实履行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食药监稽〔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0958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药检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切实履行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许亚川

  副组长:李治平

  领导小组成员:刘鸿涛  冀金玲  彭赛玲  王绍英

  彭  刚  吴成杰  黄  彬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刘鸿涛任办公室主任,冀金玲、孟晨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省打击“四非”行动的组织、协调以及指导专项行动事务等。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辖区内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动任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整治目标

  根据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四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打击内容和法律依据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四非”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具体要求如下: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 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 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 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 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 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 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 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 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 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 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 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 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 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 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四、检查重点

  (一)生产领域

  各市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1. 原辅料购入及使用情况

  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记录、供货商资质档案、进厂检验、入库验收、台账记录等情况,严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造或来源不明的原辅料违法违规行为。

  2. 委托生产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

  开展对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的核查,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是否存在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保健食品,是否擅自改变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非法添加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3. 规范标签说明书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流通领域

  各市县局以保健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主,重点检查:

  1. 经营企业资质材料

  经营企业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书》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2. 产品标签、说明书

  企业所经营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所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不得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

  3. 索证索票、台账制度

  检查经营单位建立索证索票、台账制度情况,认真核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确保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限时整改,并无追溯产品源头的,做下架处理。

  4. 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

  进一步加强对电视、广播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告的检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及宣传材料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从6月1日起实施,至9月底结束,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三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6月~7月)

  1. 省局组织制定我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落实国家总局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部署我省专项行动工作。

  2. 省局负责组织对市县局进行暗查、突击检查和督查,对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样,完成国家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12331投诉举报电话、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地下黑窝点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充分利用有关媒体、省局官网等渠道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 省局稽查局、海口市局、三亚市局每周对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将违法广告移交相关部门和省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查办和检查的依据。

  4. 各市县局应加强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附件1),并于6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开展行动,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5. 各市县局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批发、零售)检查时,应对检查过程和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6. 各市县局要重点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每种产品抽样一个批次;在经营环节,应根据历年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情况对上述四类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原则上每类产品不少于1个批次(为避免重样,请及时登录省局内网交换信箱汇总登记抽样信息),由省药检所负责统一检验。

  (二)案件查办阶段(7月~8月)

  1. 各市县局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并向省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 省局稽查局负责办理国家总局交办的案件查处,协调办理重大案件及案件督办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局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外省企业的协查,负责外省对我省生产经营企业的协查等工作,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并按要求向国家总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三)规范提高阶段(9月)

  1. 各单位应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高保健食品监管水平,不断强化保健食品监督责任,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 省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看着。本次专项行动费用从各单位保健食品专项经费中支出,没有保健食品专项经费的市县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

  (二)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等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国家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

  (四)加强协查合作。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阻力,密切配合,加强协查合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违法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并由省局及时函告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及时向省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见的主要问题等。整治期间,每月8日、18日、28日前报送本阶段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附件2、附件3),9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金迪、陈梅

  电  话:(0898)66832577、66832634

  传  真:(0898)6683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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