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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牧发〔201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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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03:11:42  浏览次数:1447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构建“纵向连线、横向织网”的监管机制,有效打击兽药饲料的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兽药饲料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辽牧发〔2011〕281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ah.gov.cn/zwgk/zfwj/201112/t20111231_785150.html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机制,我局组织人员制定了《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构建“纵向连线、横向织网”的监管机制,有效打击兽药饲料的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兽药饲料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是指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保证检测结果与案件查处的时效性,以便尽早启动执法程序,及时搜集证据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制度的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召开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会议,研究布署具体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局下达的检测任务,并出具法定检测报告。

  第五条  兽药饲料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兽药饲料监督执法、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跨市案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对各市案件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异议期过后5日内,将不合格产品信息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市级检测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兽药、饲料和畜产品检测结果汇总报省安检中心;省安检中心每月对全省兽药饲料和畜产品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省检测情况汇总报省局。

  第八条  对于检测机构检出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后,向本级监督执法机构或下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下发案件查处通知或案件督办单,监督执法机构或下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并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九条  对于经确认的非法企业产品,由省检测中心汇总后报省局,省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查处。

  第十条  市级监督执法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情况汇总报省畜产品安监所;省畜产品安监所每月对全省兽药饲料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省案件查处情况汇总报省局。

  第十一条  各地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兽药饲料产品,应当立即上报省检测中心,同时封存有关产品;省检测中心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抽样并检测确认,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立即将有关情况报省局。

  第十二条 省局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启动兽药饲料应急事件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发现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或有可能涉及本辖区以外地区的,应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监管部门,同时报送有共同管辖权的上级监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施不合格兽药、饲料产品和企业曝光制度。省局将在畜牧兽医在线等有关媒体对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有关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未落实检打联动制度,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对不合格产品未及时查处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2年 1月1 日起施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畜牧 饲料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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