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4:11:35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9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3〕29号
发布日期 2013-05-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305/t20130514_448687.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科学立法,坚持依法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运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起草审修规章草案,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要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制度,把规章的“立、改、废、释”结合起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立法与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制定具体方案,严格落实立法规划和计划。对《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中拟研究制定的规章项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起草任务并做好相关工作。要保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中需抓紧调查研究的规章项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及早进行前期调研、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草案起草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这些项目在基础工作做得充分、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3年5月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坚持依法立法,推进科学立法,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协调,进一步增强立法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据此,对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拟研究制定的规章项目(共34件,其中经济类19件,社会类15件)

  (一)经济类(19件)

  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2.湖北省无线电台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

  3.湖北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4.湖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6.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7.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8.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9.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0.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1.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3.湖北省双低油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4.湖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15.湖北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16.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17.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18.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扶贫办)

  19.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二)社会类(15件)

  1.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应急办)

  2.湖北省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4.湖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5.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6.湖北省人民调解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7.湖北省失业保险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8.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9.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10.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11.湖北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12.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3.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政府参事室)

  14.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档案局)

  15.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残联)

  二、需抓紧调查研究的规章项目(共41件,其中经济类29件,社会类12件)

  (一)经济类(29件)

  1.湖北省无线电管制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

  2.湖北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

  3.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4.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5.湖北省环境宣传奖励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6.湖北省辐射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7.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8.湖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9.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应急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0.湖北省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1.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2.湖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3.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4.湖北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5.湖北省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6.湖北省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7.湖北省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商务厅)

  18.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林业厅)

  19.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20.湖北省名牌培育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21.湖北省禁止牟取暴利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物价局)

  22.湖北省尾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23.湖北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扶贫办)

  24.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5.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测绘局)

  26.湖北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供销社)

  27.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供销社)

  28.湖北省气象信息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29.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二)社会类(12件)

  1.湖北省居民地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2.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3.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

  4.湖北省烈士褒扬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5.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文化厅)

  6.湖北省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7.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8.湖北省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9.湖北省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保密局)

  10.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11.湖北省地震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12.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管理使用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国动委综合办)

  三、关于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项目的调整补充

  考虑到立法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具有预期性,可变性和滚动性的特点,省政府将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保立法规划的实施。对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上位法已作出修改,或实际工作中急需,而立法规划中暂未列入的项目,也将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形式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2013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调研工作,本年度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3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审修、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并争取出台的立法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一、计划项目(共7件)

  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2.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应急办)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4.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6.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7.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政府参事室)

  二、预备项目(17件)

  1.湖北省无线电台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

  2.湖北省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3.湖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5.湖北省烈士褒扬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6.湖北省人民调解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7.湖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8.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9.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10.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11.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2.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3.湖北省双低油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4.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15.湖北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卫生厅)

  16.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17.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区: 湖北 
 标签: 立法计划 规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