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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小龙虾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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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5 14:12:19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18
核心提示:当前,正值小龙虾上市消费的旺季。为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小龙虾安全、放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地服务我省小龙虾产业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小龙虾集中专项检查活动。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文〔2013〕41号
发布日期 2013-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structure/gzwj/zw_44334_1.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当前,正值小龙虾上市消费的旺季。为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小龙虾安全、放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地服务我省小龙虾产业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小龙虾集中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小龙虾因其肉质鲜美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特别时值消费旺季,小龙虾大量流入小餐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千家万户的餐桌。但由于不少经营小龙虾餐饮场所简陋,清洗处理不到位和小龙虾易死亡等因素,给食用小龙虾安全带来了隐患。对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迅速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提供小龙虾餐饮服务的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做到不留空白,不留隐患,确保公众食用小龙虾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小龙虾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健全落实了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是否有使用来源不明、死亡、变质小龙虾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省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综合治理,务求实效

  各地在加强和巩固小龙虾专项检查活动成效的同时,要结合年度宣传工作安排,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宣传力度,普及食品添加剂科普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工作氛围。要教育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按照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并做好记录,不断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自律意识。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30日前将本次小龙虾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杨志豪,电话:027~87111531,电子邮箱: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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