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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鲁食药监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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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5 01:40:33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3/5/30/art_153_3324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监督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重点企业。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停产时间较长的;以往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发现问题产品的;使用阿胶、明胶、蜂胶、鱼油、珍珠粉、红景天、芦荟、螺旋藻、真菌类、益生菌类、红曲、褪黑素、辅酶Q10、核酸、大豆磷脂、甲壳素、大豆异黄酮、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硒铬微量元素、海狗油、海狗鞭等23

  种重要原辅料生产保健食品的;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重点整治行为。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过期仍继续生产;受托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委托企业不在批准的企业组织生产;使用假劣原料;不严格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功效成分达不到质量标准等质量问题。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重点检查场所和单位。以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以及经常召开保健食品营销讲座(包括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的影院、宾馆等为重点检查区域和场所,重点检查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保健食品集散地、会议营销商以及以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经营单位。

  ——重点整治行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包括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等)经营保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索证索票不全,经营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重点检查品种。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改善睡眠类等易被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

  ——重点检查和抽样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初步筛查有非法添加嫌疑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重点检查内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健食品营销宣讲内容等。

  ——重点整治行为。夸大功能范围,宣称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等。

  三、工作安排及工作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3年5月开始,9月30日结束,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总的原则是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

  (一)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全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下发全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技术支撑、新闻宣传、稽查办案、信息发布等任务分工,建立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要求,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监督检查。省局结合我省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广告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企业,组织对相关企业、相关产品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或区域”,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监督抽验。各地根据监管实际,制定专项行动监督抽验计划,对重点品种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产品,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保健食品监督抽验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抽验。重点对相关产品开展非法添加检测和重金属、微生物以及功效成分等的检测。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专项行动中,凡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线索,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保健食品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措施和成效,支持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开展舆论监督、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六)构建长效机制。总结梳理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省保健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制假售假、违法添加、违规标识、虚假宣传等问题依然突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四非”行为,有效地遏制各种乱象,既能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也能切实带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各市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监督抽验、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情况等信息,要及时录入山东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行动期间,正值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衔接,确保专项行动不间断、不脱节。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加强系统及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作、配合,理顺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协助调查、稽查办案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进展有力、有序。专项行动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于6月10日和9月20日前分别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每月8日前填报专项行动工作报表(见附件2、3),每十日报送一次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动态信息。

  联系人:张国栋

  联系电话:0531-88592622

  附件:1.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2.《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3.《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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