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13〕54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13〕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5 11:35:38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省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办〔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05-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3/05/2337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县、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省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专项行动的联系和沟通,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5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省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严忠屏,电话:0551-62999240,传真:0551-62999240。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3日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从2013年5月到9月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全省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行动将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等方式,集中力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分工

  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日常事务办公室)、检查指导工作组、案件查处工作组、宣传规范工作组,负责全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等工作。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重点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是:

  (一)打击非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打击: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非法宣传行为。重点打击: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5月至9月底,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取得实效。具体安排是:

  (一)检查整治(5月至8月)。5月至6月,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全面的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辖区内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的区域要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安全死角。

  省局按照总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对涉及我省的产品和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承担总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同时,结合我省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和虚假广告监测工作情况,制定我省“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二)案件查办(5月至9月)。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整治的基础上,依属地管理原则,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坚决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在案件查办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对非法生产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2.对非法经营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3.对非法添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4.对非法宣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省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省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地加强协作,强化区域联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发现重大案件或跨辖区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

  (三)规范提高(9月)。各地在检查整治的基础上,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大监管工作的力度,努力防控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同时,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此外,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从而形成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的打击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同时,要按照省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此外,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网站:http://www.ada.gov.cn/)。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并于5月30日和9月20日前向省局专项行动综合协调工作组(日常事务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

  联系人:严忠屏,电话:0551-62999240,传真:0551-62999240,邮箱:yzhp@ada.gov.cn

  涂登云,电话:0551-63710200,传真:0551-63710200,邮箱:tdy@ada.gov.c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