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规范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确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成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兼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我省的政策和地方立法;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组成;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组成。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五)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参会。
五、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印发以下文件: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用冀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纪要。包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审核后,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省政府食品安全委: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委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通报制度
对下列事项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八、附则
(一)本规则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