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食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充分反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经商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3098759 63098306(传真)
Email:spxx128@sohu.com
附件: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与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的目的是: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动态,为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建立通畅、快捷的渠道;及时总结各部门、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开展食品安全形势分析,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并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每半月应当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第五条 食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编辑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食品安全办可约请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业务,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区、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信息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报送信息应实事求是,客观理性,防止以偏概全。
(二)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应注意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信息反映的事项、数字、单位等应当准确。
(四)信息选材有新意,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一般通过电子邮件向食品安全办信息专用邮箱报送信息。书面信息报送食品安全办值班室。
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第十条 食品安全办对各地区、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对各单位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评。对信息报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单位名称)食品安全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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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备注:上述信息请填写完整,并于2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食品安全办。
联系电话:010-63098705 63098709(传真)
Email:spxx12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