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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实施意见(牧畜字[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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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4 02:09:0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浏览次数:2038
核心提示:为认真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牧畜字[2012]7号
发布日期 2012-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b2ba9038-e195-4326-9b0d-83a7e1d21df2§ionCode=0007&siteCode=00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奶业正处在优化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奶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各方面对我们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局部地区和个别环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新修订的《条例》是自治区奶业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依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奶畜养殖、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等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同时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问责,以及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打击进行了明确、补充,这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奶业依法管理、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内涵,加大《条例》贯彻落实的执行力,增强依法履行奶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使《条例》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重点从规范奶畜养殖、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 严格乳制品生产准入条件,保证乳制品质量及加强全区“散装奶”的销售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学习贯彻《条例》时要与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结合,两个条例对照一并学习贯彻。各地要制定《条例》学习贯彻具体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强大动力。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者的宣传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促进奶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防止监管缺位,杜绝监管越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与当地食品药品、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交流,依照《条例》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一)进一步加强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鼓励发展养殖场、养殖小区,引导分散养殖向集中养殖发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符合防疫条件的按要求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指导和监督奶畜养殖单位做好防疫免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严格生鲜乳生产标准和要求。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立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购入使用记录档案,重点开展对奶畜养殖中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潜在危害物质的监督检查及整治工作。实现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二)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的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要定期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抽查检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和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问题严重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坚决予以取缔。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检测经费,加大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加强奶业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不越权。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在落实《条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奶业管理工作能力。三是求真务实,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和探索推进奶业管理的新机制、新思路、新方法,推动我区奶业又好又快发展。

  请各地畜牧兽医局于3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奶业办公室(文件与电子版各一份)。

  联系人:胡永青

  联系电话(传真):0991-4694210

  电子邮箱:305413306@qq.com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品质 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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