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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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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4 11:25:39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监管实际,制定《北京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21 生效日期 2013-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3/20130521134432961455395/20130521134432961455395_.html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监管实际,制定《北京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1日

  北京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北京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北京实际,自2013年5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丛骆骆

  副组长:卢爱丽、王福义

  成员:各分局局长,相关处室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检查指导组、技术保障组、督导检查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人:杨文良

  成  员:吴清纯、陆  莹、李  宁、王华忠、杨生玉

  主要任务:负责向国家总局、市政府请示报告,拟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协调相关工作。做好舆情监测、12331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工作。做好专项行动经费及物资保障工作。

  (二)新闻宣传组

  负责人:张黎明

  成  员:邢  泉、范  虹、王华忠、李  宁

  主要任务:负责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负责社会沟通、发布消费提示。

  (三)检查指导组

  负责人:邢  泉

  成  员:范  虹、屈浩鹏、刘东红、彦  玲、任晓颖、

  刘国斌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实施产品抽样、案件查处、广告监测等相关工作,指导分局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四)技术保障组

  负责人:王志斌

  成  员:刘东红、戴  红

  主要任务:负责检验检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检测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核对产品企业标准,指导和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五)督导检查组

  负责人:张  斌

  成  员:李志强、揭汝贤

  主要任务:负责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导落实。

  各分局按照专项工作要求,积极争取辖区政府支持,加强部门联动;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负责落实辖区专项行动任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四、阶段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原则上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制定全市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1.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牵头单位和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整治工作:

  (1)市局保化处负责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落实总局飞行检查和暗访等相关工作,指导分局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汇总、分析专项行动中监督检查情况;负责组织实施产品抽样工作,解决监督检查和样品抽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市药品稽查办负责办理国家总局交办的案件查处,协调办理重大案件及案件督办工作,指导分局案件查处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沟通,负责统计、汇总、分析专项行动中案件查处情况。涉及跨省际案件,借助华北东北“5+3”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与外省有关部门沟通。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总局。

  (3)市局宣传处负责牵头通过中央及市属有关媒体、市局官网、官方微博、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组织策划新闻发布会,印制、张贴公益海报,在电视台制作宣传,传递专项行动成果等相关内容。

  (4)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31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等工作。

  (5)市局广告办每周对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将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和检查组,作为查办和检查的依据。

  2.各分局按照市局部署,结合属地实际,制定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并于5月27日前上报检查指导组。各分局应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市局组织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应达100%,与市局联合组织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对监管重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00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制作相应检查笔录、保存相关证据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以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居住区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为监督检查重点。对上述场所检查应争取辖区政府支持,加强部门联动。

  (3)依托辖区药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建设成果,督促药品安全员参与排查隐患,对发现的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及时报告药监部门处理。

  3.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抽验,对生产企业每种产品抽样一个批次(市局检查组检查时同时抽验,分局在对其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也同时抽验);在经营环节,每个分局对非本市生产的上述四类产品共抽验10个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一个批次。全市计划抽验300批次,统一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由市局统一公告。

  4.实行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分局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检查指导组。

  (二)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市药品稽查办、各分局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市药品稽查办负责国家总局批转案件查处工作;对各分局执法人员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与市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跨区县等重大案件的办理;汇总分析案件查办情况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总局。

  各分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检查指导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

  (三)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各分局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市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各参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他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人员支持,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稽查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管理和辖区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市局统一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分局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国家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工作组、各分局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保化处。

  各分局应于2013年5月27日和9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王春鹤,联系电话:83979410)。专项行动期间,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其中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局保化处(联系人:孙祺,83979619),案件查处情况报市药品稽查办(联系人:范磊,83979578)。

  附件:1.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2.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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