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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食药监保化〔20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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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3 11:43:39  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6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制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保化〔2013〕187号
发布日期 2013-05-21 生效日期 2013-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da.gov.cn/include/infocontent.jsp?issuanceno=20130522000001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制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1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经201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辖区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专项行动实施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    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分工和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要按照企业所在地开展专项工作。

  各地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

  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四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

  1.市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市局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在本地开展全面检查基础上,开展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同时,要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3.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大型批发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二)案件查办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完成市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市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辖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规范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市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市局要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3.市局组织深入研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设计,逐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同时,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准备,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保健食品监管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检查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案件协调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化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重大案件的处罚、案件曝光、吊销许可证件以及移送公安机关的,要提前报告并征得市局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制定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严格执行新闻纪律,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及时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并于5月25日和9月2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以及生产许可证书的,要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联系人:付永杰、王楠

  电  话:233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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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箱:spjc200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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