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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通知(云食药监办〔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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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2 16:14:42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67
核心提示:为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现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和《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食药监办〔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24/newsview.aspx?id=2233996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要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机关报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现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和《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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