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0号)精神,设立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上报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经营、使用方面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接收和处理群众对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
(六)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九)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负责对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黄酒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监管;负责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中央厨房、甜品吧、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负责对有固定场所和相关证照的“餐饮夜市(大排档)”、“农家乐”、“农家宴”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餐饮服务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三)负责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食品药品执法工作。业务指导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十四)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年度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生、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二)财务规划科。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局和直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党建工作;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直属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安全监管科(加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注册科)。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全市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管理、汇总、上报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五)药品市场监督科。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核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承担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分析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对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饭、包子等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黄酒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监管;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中央厨房、甜品吧、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负责对有固定场所和相关证照的“餐饮夜市(大排档)”、“农家乐”、“农家宴”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编制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招商引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企业筹建、许可、变更等咨询、资料受理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改革中具体事宜的落实;负责对GSP认证的受理、初审、认证;更新维护行政审批信息数据。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工勤岗位2个,原机关工勤人员3人保留身份,随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工会、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为相当于副县级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从市卫生监督局划转事业编制35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中层正科职数4名、副科职数8名。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的15名工作人员划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在编人员中划入2人,从市卫生监督局划入33人。上述划入人员均保留原有身份不变。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不再设立党务、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相关机构,此类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
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质量;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及药品快速鉴别工作督导;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管理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稽查业务工作;负责市区已开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管辖范围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管辖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的相关统计工作;组织收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风险评估信息资料;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加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原内设的办公室、监督科、业务技术室、人教科、财务科、化学药品检验室、中药检验室、生测室、食品检验室、仪器分析室、动物实验室等11个科室及其职责维持不变。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核工作,承担工作计划抽验和评价性抽样工作,提供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质量分析报告;承担医院制剂报批检验工作;开展药品、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检验质量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药品快速鉴别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市药品、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综合上报药品、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质量信息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商务局负责生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的监管。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海关、经信、粮食、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
(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