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意识,减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区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对模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四条 一次违规行为记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故意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4、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5、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经营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依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3、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国家规定属于药食同源的中药材除外)
4、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5、安排患有法律法规明确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7、未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3、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4、从业人员上岗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5、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三防”设施不全,存在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或其滋生条件;
6、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7、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追加记分12分;
2、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追加记分6分;
3、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追加记分3分。
第三章 记分执行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按公历年计算,总分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违规记分与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他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一次检查中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多次检查中存在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记分;一次检查中某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按其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积满12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餐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记分分值积满12分,或连续2个年度记分分值积满12分,其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每次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后,餐饮服务单位之前累积的记分分值将被消除。
餐饮服务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记分分值积满12分,若再次违法违规被处罚,则视为情节严重,可适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餐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记分分值积满12分,或连续2个年度记分分值积满12分,若再次违法违规被处罚,则视为情节严重,可适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记分分值积满12分,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年度等级时,降低一个等级。餐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记分分值积满12分,或连续2个年度记分分值积满12分,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年度等级时,确定为C级。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单位违规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培训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提前通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积满12分,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参加培训考核的,若再次违法违规,则视为情节严重,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接受培训考核的时限顺延。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违规记分的餐饮服务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餐饮服务单位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规记分,在下一个年度内,减少日常检查频次;若初次违法违规被处罚,酌情适当减轻处罚。
2、餐饮服务单位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规记分,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年度等级时,提升一个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