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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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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3 15:41:2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486
核心提示:《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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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

  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类分级

  1.5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讯及信息保障

  5.2人员及技术保障

  5.3物资及经费保障

  5.4社会动员保障

  5.5宣教培训

  6善后处置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商务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第1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商务部食品安全管理特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商务部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发生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指导商务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商务部牵头负责的生猪屠宰,需要商务部配合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1.5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经营者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国务院宣布启动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后,商务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小组总指挥由商务部负责同志担任,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处置小组指定的司局。

  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为: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猪屠宰环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和部署,协助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根据需要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处置小组、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向媒体吹风或接受采访;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相关工作。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单位为办公厅、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市场建设司、流通发展司、市场运行司、外贸司、服贸司、外资司。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见附件2。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并确定工作组牵头负责司局,各工作组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由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将事故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小组。

  2.4.1事故调查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2.4.2事故处置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检出的病害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保障供应组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2.4.4新闻宣传组

  负责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5专家组

  应急处置小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参与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商务部通过行业管理、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密切监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确认不安全的食品;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引发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产品或事件,提出行业预警信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预防发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事故,控制或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程度。

  行业预警信息来源:

  (1)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肉品质量监测;

  (2)商务主管部门的事故(事件)报告;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事故(事件)报告;

  (4)卫生部门风险预警信息;

  (5)相关监管部门情况通报;

  (6)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7)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报告

  商务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报告要求

  发生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报商务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商务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应急响应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2.2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商务部应急处置小组立即设立并运行,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及以下事故,商务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工作。

  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应急处置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

  工作流程如下:

  (1)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召开应急指挥会议,制定具体应急处理措施。

  (2)部署事发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派出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有关工作。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5)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6)根据事故原因制定后期管理机制。

  (7)总结应急处置工作上报指挥部。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商务部应急处置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由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前期处置,商务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必要时,直接报告商务部,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4.2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控制措施

  生猪屠宰环节: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生猪产品和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检出的病害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污染的生猪产品等,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生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2)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按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执行。

  (3)信息发布

  在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可参照以上应急处置措施执行。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生猪屠宰环节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应急处置小组向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建议,在指挥部的组织下,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分析评估论证工作,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讯及信息保障

  商务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发生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应急小组和相关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5.2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3物资及经费保障

  要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申请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4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5宣教培训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成员单位职责 (注:原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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