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水产专业批发市场、生鲜超市、供长水产品生产基地:
为切实提高水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供长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长发〔2008〕27号《关于建设食品安全城市的意见》、长政发〔2009〕20号《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品消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鲜活水产品“产销对接”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突破口,构建水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制度,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保障市民水产品消费安全。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即从2011年元月-2013年底,我市水产品对接基地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从产地到销售终端的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沙模式。
三、工作机制
水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主体为长沙市各水产专业批发市场、生鲜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水产品经营市场)及水产品生产基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销对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管、监测。
(一)基地要求及职责:
水产品对接基地主要有水产养殖企业(基地)及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协会)。
1、水产养殖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 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4-2001);
(2)区域范围明确,集中连片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3)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水产品健康养殖标准或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
(4)有完善的水产品健康养殖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填写《养殖日志》以及养殖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的采购、储藏、领用记录(包括品种、数量、供货商家、采购日期、领用情况、库存等);
(5)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饲料、渔药等),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
(6)养殖基地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检测合格;近一年内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监测抽检中无违禁药物检出的不良记录。
(7)对销售的水产品质量负责;
2、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协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合作社(协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2)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水产品健康养殖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成员均必须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购销台账等,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
(4)合作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基地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5)对销售的水产品的质量负责;
具有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注册商标的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协会)优先对接。
(二)销售主体及要求:
实行产销对接的销售主体主要是我市水产品经营市场。
1、水产专业批发市场
(1)负责对实施产销对接的基地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对接建议,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对接基地名单。
(2)实行门进验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进入本市场的水产品进行查证验证;
(3)设立专门的水产品待检区,凡无证的水产品一律进入待检区抽检,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交易区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场内分销水产品开具分销证明,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2、生鲜超市
(1)负责对实施产销对接的基地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对接建议,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对接基地名单。
(2)经营水产品的连锁大型超市,可采取建立自采基地或产销对接基地直供等形式,确保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
(3)鼓励生鲜超市从水产专业批发市场采购产销对接基地水产品;
(4)实行质量安全公示制度。生鲜超市销售水产品应公示产销对接基地证明、水产专业批发市场分销证明等相关质量安全证明。
(5)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产地来源不可溯,质量安全无保障的水产品应报检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并公示检测合格证明。
(6)对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入长沙市的水产品实行检查、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对接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基地)、水产专业合作社(协会)向水产品经营市场进行对接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产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监测情况及产销对接推荐书、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章程等文件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实地考察。由水产品经营市场联合长沙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合格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内容为:检查养殖基地各项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对生产基地渔业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考察;对生产基地水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进行调查;对生产基地质量安全诚信度进行调查;对生产基地水质和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3、对接签约。通过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与水产经营市场签订产销对接合同,由长沙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
(五)市场监测机制
对符合以下三种要求之一的入长水产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不符合的实行每批次必检:
1、有“长沙市水产品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水产品产地证明的产销对接基地产品;
2、有当批次合法水产品质量检测证明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地证明的非对接基地产品;
3、有加盖基地鲜章的认证证明复印件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地证明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基地产品。
(六)基地管理
1、质量安全监测
(1)实地监测。水产品经营市场联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销对接基地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监测。实地监测内容主要是:检查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水质及产品抽样检测。
(2)市场监测。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对接基地水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原则上每季度确保每个对接基地市场抽检两次以上。
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布。
2、基地退出机制
对接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1、对接基地产品在日常监测中,一次检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整改;半年内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其水产品实行每批次必检。
2、签约基地出借、出租、出售产销对接证明,或用非对接基地产品冒充对接基地产品入市的,一经查实,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其水产品实行每批次必检。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