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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厅际联防联控机制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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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7 14:58:4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目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周密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各项工作有序、扎实地开展。为确保自治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有力、有序、有效、有度”的防控方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决定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厅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4-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3/216652.htm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厅际联防联控机制及成员单位职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7日

  自治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厅际联防联控机制及成员单位职责

  自2013年4月1日起,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北京、河南等省(市)先后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紧急部署各项防控措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密切关注我区应急防控工作,就做好我区人感染H7N9型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周密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各项工作有序、扎实地开展。为确保自治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有力、有序、有效、有度”的防控方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决定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厅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

  一、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内容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疫情和防控工作进展,共同讨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疫情趋势研判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建立突发疫情联合处置制度,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门:1.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3.开展应急队伍应急演练及培训,做好应急准备;4.开展医务人员临床知识和感染控制培训,加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做好疑似病例的转运、临床诊断和救治准备工作;5.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和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6.制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所需的检测和急救设备、采样车辆,防护用品、试剂和药品;7. 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新农合人员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畜牧部门:负责禽、畜间禽流感病毒的监测工作,分析研判动物流感疫情,开展异常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禽类捕杀、疫点控制等防控工作。加强对种禽场、家禽散养户、家禽交易市场和重点养殖地区的监测和动物检疫,严把产地和屠宰关口,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对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场和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密集巡查。

  (三)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野禽、候鸟等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加强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的迁徙情况分析、研判和预警。打击违法猎捕、买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停办一切有关野生鸟类的运输等行政许可。

  (四)财政部门:保障并落实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确保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检验监测等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五)发改部门:负责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及相关防护防疫用品、有效抗毒药品和临床救治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调拨、运输、生产等工作。

  (六)经信部门:保障并落实疫情所需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货源,保障临床诊治及防治药品的供应,加强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保证药械质量安全。

  (八)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禽类及制品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店等经营单位的检查,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严防没有合法来源的禽类及制品和病死禽的销售。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防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疫区畜禽类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十)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市场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查明进货渠道,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储存和销售疫区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十一)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必要时实施治安管制等措施。防范和打击妨碍公务、造谣惑众、编造或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恐慌、趁火打劫等扰乱公共治安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和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疫情引发的动态信息进行监控、收集并作出预警分析;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防疫救治人员与物资的交通安全。

  (十二)交通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进入本区的外省市货车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动物的查堵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出入站点,加强对外省车辆检查。

  (十三)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动物产品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H7N9禽流感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课和复课登记制度,加强学生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十五)民政部门:做好福利院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做好死亡病例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协助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特殊儿童的防控和医疗救助工作。

  (十六)人社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切实为参保人员减轻负担,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禽流感防治知识公益宣传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沟通工作,防止社会恐慌。

  (十八)旅游部门:落实游客集中医学留验宾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布旅行卫生提示,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保护游客安全。

  (十九)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工作人员。开展所有旅乘客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进出站(港)旅客中目标人群的排查、隔离。

  (二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落实少数民族死亡病例遗体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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