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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商建函[201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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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6 10:29:13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376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制定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建函[2013]191号
发布日期 2013-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市场全面建设

  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结产地和销地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大流通体系的中枢,价格形成、信息发布和中转集散等功能显著。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利于畅通农产品流通主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提升流通的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引导现代农业生产;有利于增强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农产品跨区域调运和区域平衡,对构建全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一批重要的产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成功转型为集散地市场。但同时,也存在设施现代化水平低、管理不规范、市场功能不完善、盲目建设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

  二、统筹规划,促进市场合理布局

  围绕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综合考虑国际与国内、全国与区域协调发展要求,农产品集散地、主产区和主销区的资源禀赋和流通基础条件,合理规划布局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培育现有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同时,不断提升销地和产地批发市场功能,引导符合条件的销地和产地市场向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构建统筹城乡、布局合理、流转顺畅、竞争有序的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有效辐射周边产区和销区,带动形成高效、稳定的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

  力争经过3-5年的发展,在全国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国家级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培育一批市场规模大、辐射力强、具备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批发企业、流通加工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推动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率60%以上,100%设立农产品流通标准化销售专区。

  三、加快升级改造,完善市场功能

  (一)完善中转集散配套设施。发挥市场交通区位优势,加强交易厅棚、检验检测中心、停车场等交易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市场辐射带动力。与大进大出的吞吐能力相适应,积极发展现代仓储物流,加快完善集配、储藏、理货、再包装、运输等中转批发配套设施。大力提升冷藏储运的标准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全程冷链物流配套能力。

  (二)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现货交易机制,大力发展集中竞价交易,鼓励引入会员制和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设立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示范专区,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和流通品牌化,促进农产品以质定价和优质优价。推广应用电子结算系统,促进实现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电子化,提高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时效性。

  (三)强化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和发布机制。健全覆盖全国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促进市场间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编制发布信息指数,引导农业生产,指导市场交易。

  (四)增强产业促进功能。发挥市场对生产流通的集聚效应和企业孵化器作用,拓展服务功能,促进加工、物流和批发企业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金融等配套服务,引导市场在税收、仓储物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经销商公司法人化。支持企业创新产销一体化流通模式,发展订单农业。

  (五)建立公益性保障制度。可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等多种措施,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公益性保障制度,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培育一批公益性骨干队伍,构建市场发挥公益性作用的长效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市场落实公益性社会责任。

  四、强化组织保障,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积极争取省(区、市)人民政府支持,并推动与商务部合作共建国家级大型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联系制度。综合考虑农产品产销情况和各省(区、市)推荐情况,形成了首批全国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联系单位(见附件1)和首批电子结算重点联系市场(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产品集散区域规划及市场选择因素(见附件3),向商务部推荐拟列入重点联系的区域性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具备区域性集散功能的产地及销地批发市场。包括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定位进行设计的新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动涉农项目、资金和技术向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倾斜。加强对重点联系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解决市场建设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为加快构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流通主渠道营造良好氛围。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重点联系单位及时通过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管理信息平台(http://ncplt.mofcom.gov.cn)完成信息报送。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成效及问题建议等情况。

  联 系 人:侯仰标  肖荣臣

  联系电话:010-85093691/85093673

  传    真:010-85093695

  附件:1.   首批全国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联系单位名单.xls
  2.   首批电子结算重点联系市场名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4月2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发 农业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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