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3〕74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3〕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14:41:54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62
核心提示: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本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围绕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对检测和认证机构监管,规范检测和认证市场秩序,推进检测认证服务高地建设,凸显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认〔2013〕74号
发布日期 2013-0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13/2/18/art_21541_13716.html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18日

  2013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本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围绕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对检测和认证机构监管,规范检测和认证市场秩序,推进检测认证服务高地建设,凸显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认证监管体系

  1.进一步拓展区域工作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将检验检测认证工作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将认证认可工作纳入质量强区(县)工作指标体系,促进认证认可服务业发展。

  2.积极开展检验机构监管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按照市府法制办立法计划,深入开展市政府规章《上海市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以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检验机构和检验人主体责任,建立检验服务行为规范,明确检验机构监管职责,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充分发挥金质工程网上审批系统作用,以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许可过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和透明度。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防控总体要求,落实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中心职责,督促评审中心严格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运行,强化对评审工作质量的监管。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4.落实市、区(县)两级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职能,落实对区(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等的日常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工作交流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5.完善认证风险管理机制。组织相关行业(专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开展对食品检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重点行业、有机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的研究,做好相关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提高认证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二、强化证后监管,规范检测认证市场秩序

  6.加强计量认证获证机构证后监管。通过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计量认证获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重点关注行业的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相关机构持续保持能力,规范检验行为。

  7.加强授权质检机构证后监管。完善质检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对对各类质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推动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以政府需求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高效的授权、考核、退出工作机制,督促质检机构公正、独立、科学地开展检验。

  8.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管。研究制订《上海市食品检验机构监管作业指南》,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区(县)质量技监局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组织开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食品检验行为,落实食品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9.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牵头做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推进DB 31/631-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范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和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持续保持获证时的检验能力。

  10.开展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对注册在本市的认证机构(含分支机构、办事处)的检查,并通过对获证组织(重点是日常检查不合格的生产许可类企业和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切实提高认证工作有效性;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结合区域实际开展辖区内获证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网格化检查,并组织开展对食品农产品体系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有机产品生产和销售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取消后管理模式的研究,深化认证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落实认证活动观察员制度。

  三、发挥技术优势,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11.积极推动检验检测认证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区(县)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建设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公共检测技术平台示范区创建活动,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监管提供保障。继续支持闸北、松江等区域检测认证行业的快速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完善“上海市检测认证资源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检测认证资源统计系统,研究建设实验室监管信息系统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系统。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检测认证资源统计,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律和现状的研究。

  12.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推动全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大做强。继续推进本市检测行业“上海名牌”推荐工作,推动将认证行业纳入“上海名牌”推荐范围,树立行业品牌意识,扩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影响力。

  13.推进本市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按照《上海市技术基础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围绕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指导开展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质检中心的申报工作,支持浦东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动卫星导航、风电设备相关国家质检中心落户上海。

  14.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继续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要求,普及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扩大培训覆盖范围,完善培训程序,加强对培训评价反馈的研究和跟踪,切实提升本市中小微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15.推动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开展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低碳认证制度的宣贯和培训工作,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鼓励区(县)质量技监局推进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服务区域节能减排。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综合素质

  16.加强认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区(县)质量技监局认证监管工作,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行政监管工作队伍建设,构建适合区域实际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管知识和实务培训,组织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监管和认证执法人员开展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开展实验室评审员理论知识、网上审批系统填报和评审实务培训,结合案例教育、现场培训和经验交流,增强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评审业务水平。

  17.积极发挥中介组织桥梁作用。鼓励本市各类检验检测认证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国际和地区间检测认证领域的合作交流,通过举办培训、论坛等形式,拓宽专业交流渠道。通过行业自律,提升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18.继续深化区域认证合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合作协议有关要求,研究扩大区域合作范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和交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长三角地区评审人员合作互认互派机制,建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联动检查长效机制和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19.加强认证工作宣传力度。组织开展《认证认可条例》颁布10周年庆等相关宣传主题,在“6月9日世界认可日”、“9月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开展主题宣传,通过论坛、讲座、实验室开放等多种形式,运用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和微博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认证工作在保障三大安全、服务政府监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积极发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用,进一步贴近基层,利用相关行业龙头企业示范效应和行业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扩大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树立社会公信力。

  20.完善认证政务信息报送机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上报政务信息,继续保持上海认证政务信息报送及时、高效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认证信息员队伍建设,搭建市、区两级认证监管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上海市认证简报》、市质量技监局网站“认证监管动态”栏目等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认证工作相关讯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