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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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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3 15:07:12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259
核心提示: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9-27 生效日期 2011-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bts.gov.cn/HTML/20121028/gfxwj/51BE299A1D81C079EFB24CA4C97F092F.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规则是指为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制定的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评价规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编制、修订评价规则的依据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与产品有关的卫生、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技术规范;

  (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价规则的统一管理,组织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批准、发布评价规则。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秘书处和评审监督组。秘书处具体负责评价规则日常管理,组织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负责评价规则的适用解释等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评价规则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

  评价规则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无相应产品评审专家需要邀请专家库外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参加评价规则评审的,应当报请秘书处同意。

  第七条 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所需费用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浙江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评审组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会务费、资料文印费等费用。

  第二章 编制与修订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等(以下统称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向管理办公室提出评价规则编制、修订申请。

  申请人提出评价规则编制、修订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申请表》(附件1),说明编制或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价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编制或修订申请进行审核,确需编制或修订的,指定编制单位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任务书》(附件2)。

  第十条 编制任务应当指定一家编制单位独立承担,根据需要也可指定一家主编单位和多家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产品检验法定资质。

  评价规则实施中存在问题或引用的依据发生变更的,评价规则需进行修订。修订应当指定原编制单位实施,原编制单位不能胜任修订工作或申请退出修订工作的,管理办公室可另行指定编制单位。

  第十一条 评价规则应当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3)进行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主要包括评价规则的适用范围、依据、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检验项目、质量判定、异议处理、附加说明的编制和文本格式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进行修订换版,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根据任务书按要求完成评价规则的编制,形成评价规则送审稿并撰写《评价规则编制说明》(附件4)。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样品数量与抽样方法、检验项目设置的理由,设定质量判定的依据,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说明等。

  第十四条 评价规则的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根据需要也可由管理办公室组织。

  评价规则的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会议评审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书面评审是指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

  新编制和修订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审定;修订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可采用书面评审审定。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派观察员参加评价规则的会议评审,观察员应当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要求监督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 评价规则评审时应当由评价规则所涉产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

  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评审专家组成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专家建议表》(附件5)报管理办公室。评审专家的组成应当有广泛代表性,可邀请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的专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编制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第十七条 会议评审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推选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当由熟悉评价规则涉及产品的技术工艺、生产管理和技术检验的人员担任;

  (二)介绍评价规则编制、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三)对评价规则送审稿进行审定;

  (四)对评价规则送审稿进行表决;

  (五)评审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评审过程的重大争议及结论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专家通过,由评审组长签字确认。

  (六)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附件6)。

  第十八条 书面评审时,评审专家应当对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规则评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应当汇总专家初审意见后形成审定稿。评审专家对审定稿进行表决,并签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

  第十九条 评价规则评审时,超过2/3评审专家表决通过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通过后,编制单位应当将评价规则报批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和会议纪要报管理办公室审核。

  评审未通过的,编制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会议纪要一并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单位修改,并进行二次评审。二次评审时,应当适当增加评审专家人数。

  书面评审未通过的评价规则,应当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评价规则报批稿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发布签署表》(附件7),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发布。

  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编制单位修改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价规则创设具体技术指标要求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评价规则报批稿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发布。必要时依法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评价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是评价规则发布和下载文本的唯一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同一评价规则修订后应当标识不同版本号,新版本发布后上一版本评价规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评价规则进行清理,视情况修订、废止评价规则。

  拟废止的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废止审批表》(附件8),经批准予以废止。

  经批准废止的评价规则,其文本应停止下载,并予以标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规则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上传、更新评价规则。负责收集、整理评价规则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与编制单位沟通,持续保持评价规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评价规则实施中各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现评价规则存在问题、引用的依据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规则不得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监督检查产品超出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的;

  (二)新版本评价规则实施后,仍使用老版本评价规则的;

  (三)监督检查的产品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发生变更,所使用的评价规则尚未进行修订的;

  (四)使用废止的评价规则的。

  第二十九条 评价规则使用单位已开展监督检验抽样工作,尚未出具检验报告,期间新版本评价规则修订发布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新版本评价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适用原抽样时的评价规则版本:

  (一)监督检查产品不在新版本评价规则适用范围内的;

  (二)新版本评价规则对抽样数量有变更的;

  (三)监督检查产品在新版本评价规则中增设检验项目,且不涉及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款的;

  (四)新版本评价规则变更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或变更判定原则,对监督检查相对人更为不利的;

  (五)其他使用新版本评价规则对监督检查相对人更为不利的情形。

  上述未包括情形的评价规则具体适用由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任务下达部门因工作需要,可选取评价规则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在任务下达时明确选取的检验项目。

  第三十一条 编制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负责跟踪评价规则依据的有效性,配合做好评价规则宣贯和应用解释工作。

  发现评价规则存在问题或引用的依据发生变更的,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报告。逾期未报告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编制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协会加强评价规则的宣贯和编制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申请表.doc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任务书.doc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doc
  附件4    评价规则编制说明.doc
  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专家建议表.doc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doc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发布签署表.doc
    附件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废止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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