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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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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3 11:3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2195
核心提示:《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日期 2012-11-21 生效日期 2013-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6/userobject1ai35255.html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保健品行业协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规定》和国家标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称《国家标准》),树立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提升监管能力。

  二、各分局应将产品包装情况纳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向市局报送(按附件3格式)。发现涉嫌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及时将相关产品信息告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附件4格式)。

  三、各分局应向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广泛宣传《规定》和《国家标准》,以告知书等形式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四、相关行业协会应向有关企业宣传和培训《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引导企业执行《规定》和《国家标准》,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附件:2、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附件:3、产品包装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4、涉嫌过度包装产品清单

  附件:5、告知书       附件1-附件5.doc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5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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