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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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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14:39:24  来源:临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48
核心提示:根据省、杭州市有关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临政函(2013)49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linan.gov.cn/index/pageLayoutShow_oysior69xtd7tsz4ddm3owfh4dihgo76.htm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杭州市有关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保证金提取的范围食品安全保证金提取的范围为每年与市政府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18个镇(街)和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

  二、食品安全保证金提取的标准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每个单位每年2万元标准提取。

  三、食品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食品安全保证金每年提取一次,由各被考核单位每年年初将保证金统一缴至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对提取的保证金设立资金管理专帐。在每年年底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束后,年初各单位提取的保证金即转化为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奖励使用。同时,为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对食品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除本单位上缴的食品安全保证金转化为工作奖励外,市政府再分别给单位已缴纳保证金100%、50%金额的工作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没收保证金。食品安全保证金提取和奖励的具体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帐的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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