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1〕2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前阶段专项整治企业自查中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和要求如下:
一、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是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严格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二是严格生产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卫生部指定(或审查同意)的标准,组织实施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三是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不合格产品出厂。
二、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一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关生产资质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 )中规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继续生产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后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二是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执行标准问题。对许可证明已经过期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卫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三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四是关于食品添加生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关系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第六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九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前述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