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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穗食药监法〔201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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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09:51:59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31
核心提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法〔2013〕197号
发布日期 2013-04-07 生效日期 201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fzb.gzlo.gov.cn/sfzb/file.do?fileId=2C9089253C61AC4A013DE7CB1D4E00B4

  稽查分局,餐饮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联系人:邓成忠,联系电话:81743042)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

  第三条 市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 以市局名义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听证会由市局组织。

  第六条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应一并送达《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并附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听证委托代理书》的文书样本(见附件)。

  第七条 市局听证会主持人一般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

  听证员可以由主持人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员库中选聘。听证员库由市局各业务处室、稽查分局、餐饮分局业务骨干组成。

  听证会应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项。书记员由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人员的组成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认为案情简单的案件,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组成;

  (二)认为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

  第九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延迟举行听证会时间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迟。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听证通知书指定的时间20分钟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在开始”、“请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书记员宣读以下听证纪律:

  (一)把手机调到震动或者关闭状态;

  (二)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吸烟;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终止,书记员将听证终止的原因记入听证笔录;

  (四)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拍摄。

  除前款第(四)项的规定外,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证纪律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以下权利: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的权利;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的权利,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调查阶段。

  调查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二)请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证据;

  (三)请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告知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六)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七)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向当事人提问。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辩论阶段。

  辩论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并宣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二)宣布申辩终结。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最后陈述阶段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但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留在会场。

  听证会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听证员核对听证笔录,认为记录有笔误的由书记员改动并在改动处用印鉴覆盖,属于漏记的,应当另附纸补充说明,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听证意见书》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合议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送本局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根据听证后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以下《听证意见书》,由市局负责人批准:

  (一)处罚意见与案审委员会原来讨论决定的意见一致的;

  (二)处罚意见不改变案审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但改变自由裁量的幅度的;

  (三)处罚意见认为案审委员会认定的罚款基数计算有误的。

  以下《听证意见书》,由市局负责人决定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

  (一)改变案审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的;

  (二)认为案审委员会的处罚意见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情况。

  市局制作的《听证意见书》经市局负责人审批或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送稽查分局或餐饮分局,抄送听证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本局具体承办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人员。案审委员会(案审小组)成员和其他参加本案讨论、合议,但没有直接参加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属于案件调查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地区: 广东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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