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3】2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3】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08:07:4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3113
核心提示: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3】2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304/t20130418_3437800.htm

  你站《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内农种站办字[201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