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邯郸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3日
邯郸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业经邯郸市政府前置审查 邯规准字〔2012〕1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1〕163号),《邯郸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餐饮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许可证的,列入“黑名单”: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储藏、加工场所布局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加工食品的;
(三)使用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工食品的;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肉制品加工食品的;
(五)使用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九)食品在采购、加工、餐饮具消毒保洁、食品存放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的;
(十一)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油脂废弃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收集。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1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内,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餐饮食品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经营情况。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餐饮食品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列为重大接待任务单位。
(四)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五)省、市政府及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2012〕34号),进一步建全有奖举报制度,发动、依靠、鼓励群众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餐饮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