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市本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2013年度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现予印发,计划安排对234家获证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增获证企业,各县市区要及时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对小作坊食品企业,也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2012年12月12日
2013年衡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坚持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多种监管措施并举,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生产条件和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有效推进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具体监管目标
1、严格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制度,许可前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2、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率达到100%。
3、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率达到100%。
4、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
5、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覆盖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6、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发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监管措施
(一)抽查计划
1、抽查原则
由市质监局统一安排、组织、管理,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具体实施,坚持全面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查相结合,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抽查重点
对28大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抽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突发事件和专项整治涉及的食品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3、抽查具体安排
抽查工作结合产品季节性、时令性生产特点,按季度组织实施,总的抽查频次是:每个获证单元4批次/年。市级监督抽查计划不含小作坊,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由各县(市、区)质监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实际需要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制定临时计划,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二)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
坚持生产许可与监督管理并举,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做到督促引导、规范服务和执法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相协调,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监管责任。
2、监管重点
以乳制品、肉制品、酒类产品、饮料、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落实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持续保持合法有效资质和必备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具体措施
(1)严格实施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许可。同时,严格证后监管,强化问题企业退出机制,依法撤销、吊销、注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生产许可证。
(2)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登记、索证索票、食品质量承诺、缺陷食品召回等制度,引导和推动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构筑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以企业自查为前提、监督检查为重点的食品生产监管模式,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巡查力度,检查的覆盖面达到100%,并按年度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规范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对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及时向生产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对严重不合格的,及时立案从严查处。
(5)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检查方式
(1)常规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采取预约检查方式,主要从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等14个方面开展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常规监督检查。
(2)特别监督检查。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部署、群众举报投诉或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对企业实施特别监督检查。
(3)年度审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工作,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必备条件。
(4)上级部署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安排,开展有关工作。
(三)执行计划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定企业、定责任、定人员的监管方式,防止监管缺位。具体的工作制定由各个县市区局自行确定,并报地方政府。
2、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情况。
3、不定期采取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监管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任务进度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切实保障食品生产监管专项经费,按计划落实好食品监督抽查和监管工作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五、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经调查核实,实行行政问责;因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