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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成食安委〔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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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5 11:12:41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区(市)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个体经营者、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特制定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成食安委〔2011〕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ruleOfLaw.jsp?id=hywszmOf973YFr1Jjpbj

各区(市)县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区(市)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个体经营者、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特制定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本制度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范围

  (一)各区(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3、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于市食安委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5、列入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6、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属部门职责监管范围,不及时立案查处,相互推诿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的;

  7、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市食安委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因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发多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发现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3、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我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5、发生法律法规只有禁止规定而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大涉及面广或者情节严重的。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不能持续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7、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三、约谈权限

  (一)市食安委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也)可委托市食安办负责人约谈。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区(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

  四、约谈程序

  (一)需市食安委约谈的,经市食安委领导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需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三)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纪录》(见附件2)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对食品安全经营主体的约谈记录应纳入日常监管档案,妥善保存。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员、约谈事由、约谈内容和约谈结果。

  五、约谈主要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三)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六、约谈监督落实

  (一)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约谈单位。

  (二)组织约谈单位负责对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纪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各区(市)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取消该地区或单位评先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环节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

  七、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二)本制度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及参加人员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事由:

  约谈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各留一份。被约谈人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约谈组织单位。

  附件2:成都市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被约谈人

  约谈组织单位

  记录人 起始时间时至   时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记录不下时,可增加附页。        第1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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