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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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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02:42:18  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6
核心提示:按照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为规范盘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发布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02-06 生效日期 2013-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anjin.gov.cn/pj/zfxx/zfwj/szfbgswj/content/40288bd73c285680013cb310e14f5a3d.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盘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按照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为规范盘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食品安全委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为市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

  二、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一)市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安全办、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市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

  (二)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省食品安全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三)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发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共享。

  (六)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市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拟定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其实施。

  (四)承办市食品安全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经济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五)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八)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盘锦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九)规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系统,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

  (十)承办市食品安全委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制度

  按照《八项规定》的要求,坚持:“开短会,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协调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的原则,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各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规则、制度、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评议、考核;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全体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四)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具体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五)市食品安全办成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召开,市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成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或相关县(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参加)。食品安全办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食品安全办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市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六)市食品安全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次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七)市食品安全委委员和市食品安全办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与会。

  六、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及市食品安全办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品安全委文件,用盘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如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出台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二)市食品安全办文件,用盘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具体工作以及就市食品安全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排等。

  (三)会议纪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市食品安全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市食品安全办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报送市食品安全委领导,印发各有关单位。

  此外,市食安办应制作食品安全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领导,市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市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还应包括国际动态、科技进展、市际间交流等。工作简报由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报告制度

  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市食品安全委: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通报制度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

  市食品安全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五)督导检查情况;

  (六)风险监测工作及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九、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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