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08:38:32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0
核心提示: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文〔2012〕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ozuo.gov.cn/gov_info_detail.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2258&wbnewsid=187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奖励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