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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漯政[201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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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08:26:28  来源:漯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93
核心提示: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漯政[2012]123号
发布日期 2012-1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食品安全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落实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议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考评工作采取自查、现场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外部评议包括社会公众评议和上级部门评议。社会公众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组,采用座谈会、调查问卷、电话等方式进行评议。上级部门评议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商务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采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评议。

  第七条考评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减分项目。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工作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时酌情予以减分: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全省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迟报、瞒报、谎报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条考评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进行。当年12月底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自查,并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各县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考评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现场考核。次年1月底前,形成考评报告和考评结果,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在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区和部门给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突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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