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7.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演习演练
7.3 备案与管理
7.4 预案修订
7.5 名词术语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8.支持附件
8.1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8.2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
8.3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8.4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8.5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8.6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表格
8.7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表格
8.8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表格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发生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组织体系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品药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政府办公厅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2.1.2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2.1.4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检查督促各区县、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提出组成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建议,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7)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
(8)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10)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11)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13)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2.1.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工业生产、建设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节以及食盐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对违反《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引发的重大清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及市政府行政赔偿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对餐饮服务环节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6 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事故以及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1)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事故发生地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的区县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6)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7)接待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由市政府接待办牵头。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2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区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各区县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逐步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监、商务、水务、教育、民委、环保、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表格见支持附件8.6)
3.2.2.1 通报范围:
(1)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市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源监控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2.2.3 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和国家通报。
3.2.2.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表格见支持附件8.7)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
市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接到事故报告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证据。
3.3.1 报告范围
(1)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经济组织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5)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6)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6 阶段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7 总结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行动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级、Ⅱ级)
由国家或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区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救援工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相关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2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划、分类、分级的管理原则。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组织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审,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市重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或指挥部单位职责、人员调整;
(4)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或开展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5)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形。
7.4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患: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支持附件(略)
文件下载: 市政办发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