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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2011-2015)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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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08:30:24  来源:白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32
核心提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发〔2009〕620号)和《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提升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机械化、标准化水平,促进我市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实施方案》(吉商秩序字(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现有畜禽屠宰厂(场)进行整顿并重新规划。
发布单位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白政办发〔2011〕21号
发布日期 2011-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c.jl.gov.cn/content.jsp?id=93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白城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2011-2015)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白城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2011—2015)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发〔2009〕620号)和《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吉商秩序字〔2010〕54号,以下简称《省规划》),提升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机械化、标准化水平,促进我市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实施方案》(吉商秩序字(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现有畜禽屠宰厂(场)进行整顿并重新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设置标准,保障畜禽屠宰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规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设置屠宰厂(场),遏制重复建设。

  (三)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依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按照设备设施、卫生安全、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条件,对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等级高的屠宰厂(场)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开展跨区域经营,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禁止乡镇临时屠宰厂(场)的肉品跨区域流通,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总量布局

  (一)严格控制生猪屠宰厂(场)数量。依据《省规划》,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的城区要少于2家,县(市)全境不超过1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设屠宰厂(场)。

  (二)下列地区不得设置屠宰厂(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易生产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其他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快行业升级改造,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鼓励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乡镇临时屠宰厂(场),设置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四)科学设置乡镇临时屠宰厂(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吉商运调字〔2008〕14号),以地产地销、经济、合理、便民的原则,在偏远、交通不便、县以上生猪屠宰厂(场)辐射不到的乡镇设置乡镇临时屠宰厂(场)。在保证猪肉卫生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布点,压缩数量。

  (五)牛、羊、驴、食用犬、鸡、鸭、鹅屠宰厂(场)的设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省规划》对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定,依据《省条例》,对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厂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低于《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II型屠宰厂(场)和低于《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III型屠宰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的审核清理工作。依据《省规划》,各地要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条例》、商务部《实施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重新进行逐一审核。重点对设置数量,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检验检疫、肉品运输等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肉品检验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入厂查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1.对符合设置数量和设置条件的,发放定点屠宰牌证。

  2.对符合设置数量但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牌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合格后,发放定点屠宰牌证;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对符合设置条件但不符合设置数量的,要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到2015年年底前,达到设置数量要求。

  (二)做好乡镇临时屠宰厂(场)的审核清理工作。

  1.按照《吉林省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吉商运调字〔2008〕14号),对达不到设置条件的,予以取缔。

  2.新建乡镇临时屠宰厂(场),必须设置在偏远、交通不便、县以上生猪屠宰厂(场)辐射不到的乡镇。

  3.对交通便利、县以上生猪屠宰厂(场)可以辐射到的乡镇临时屠宰厂(场)要进行逐步压缩,到2015年年底前,乡镇临时屠宰厂(场)压缩50%。

  (三)严格按规划建设畜禽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厂(场)的新建和现有屠宰厂(场)的改造升级要与淘汰落后产能一并考虑,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并符合《省规划》规定数量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在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后确定。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年设计屠宰能力在100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场)。同时,对现有达不到《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条件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新建、扩建其他畜禽屠宰厂(场),要严格许可,控制总量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合理配置资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畜禽屠宰厂(场)整顿压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干部群众特别是相关从业人员树立全局意识,自觉服从大局,主动做好整顿压缩工作。

  (二)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畜禽屠宰厂(场)整顿压缩工作的主体,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三)抓住有利契机,整合各种资源。要充分运用兼并、重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结合实际,整合畜禽屠宰资源,推动我市畜禽屠宰行业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四)积极探索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整顿压缩工作同构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屠宰行业技术进步,切实达到强化畜禽屠宰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稳定。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措施,要制定和落实肉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防止整顿压缩后部分地方出现“买肉难”或“屠宰难”现象,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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