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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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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8:55:25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64
核心提示:为科学评价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威海市实际,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6日。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12〕94号
发布日期 2012-12-07 生效日期 2012-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weihai.gov.cn/default.asp?id=584364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各市区政府(管委)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贯彻执行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对各市区政府(管委)的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汇报。全面了解各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各市区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现场。随机现场抽查部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畜禽屠宰场(点),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

  (四)访重点。对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上级部门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进行明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现场考核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中旬,组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重要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以上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十二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并于当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年度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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