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7 11:12:2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5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2〕69号
发布日期 2012-12-11 生效日期 2013-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网络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镇(乡)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镇(乡)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和卫生镇(乡)的创建以及“大联勤、大联动”管理机制,与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和卫生街道的创建工作以及社会“大联勤、大联动”管理机制,与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居(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信息员、协管员、宣传员)。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排摸,重点加强对“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部门,排除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开展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社会“大联勤、大联动”活动。

  2.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讲座、有线网络、社区刊物及发放各类宣传品等,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3.做好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固定办酒场所、农村自办酒席等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

  (一)各镇(乡)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镇(乡)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若干。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要结合辖区特点,原则上应包括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镇(乡)政府有关科室负责人。

  镇(乡)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和部署镇(乡)食品安全工作。

  2.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4.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5.承担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政府相关科室,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牵头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大联勤、大联动”工作范围,加强综合治理。

  2.加强辖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

  3.牵头协调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4.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牵头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5.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向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乡)政府、居(村)委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委食品安全责任签约,指导督促居(村)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8.完成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乡)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成要结合辖区特点,原则上包括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负责人。

  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部署街道食品安全工作。

  2.及时发现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4.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5.承担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四)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关科室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大联勤、大联动”工作范围;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2.加强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3.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加强对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4.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向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5.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签约,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居(村)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6.协助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7.完成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的原则,进一步推进镇(乡)和街道的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要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相关经费和工作条件。

  (一)人员配备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相应的食品安全专职工作人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常住人口数量多、监管任务重、商业中心区的镇(乡)、街道,要适当增加人员数量。

  各居(村)委会要设立若干名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并建立以村民小组长、居民楼组长、物业管理人员和居民代表等为主体的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格局。

  (二)经费投入

  区县和乡镇财政要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可按照区域实有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测算)。

  (三)办公设施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为镇(乡)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地区: 上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