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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 [2013]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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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2 02:14:0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289
核心提示:近期,媒体曝光了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12号),现制定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 [2013]18 号
发布日期 2013-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56913.asp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近期,媒体曝光了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12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结合春季集中防疫行动,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扎实开展免疫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确保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要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等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的防控,加强科学饲养管理,切实开展防控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二、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养殖者严禁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21号)的要求,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严禁随意抛弃病死动物。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要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2〕69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政策,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用足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严格监督检查与执法,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特此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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