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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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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0 02:22:11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112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农业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产业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环节的转基因生物种类不断增多,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是《条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安全监管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对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评价试验环节监管。各省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对我部批准的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确保100%的监管率。要在试验前对试验场所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在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等进行监管。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是强化品种审定试验环节监管。我部将继续对参加国家级审定生产试验的农作物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各省要加强对参加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监管,特别是对所有参加生产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并抄送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是强化经营销售环节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的监管,防范转基因作物种子非法经营。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并抄送部种植业管理司。
 
  四是强化对研发单位的监管。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要对所有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的单位进行系统、深入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法规,依法开展各项活动。要督促各研发单位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各项研发活动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要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要督促各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有关情况请于3月31日前上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遇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报我部有关司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牵头处室、主要责任人和联系人。出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时,属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未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我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科研任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田间试验和南繁,擅自扩散转基因生物材料的,除依法处理或处罚外,将取消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重大专项等科研任务的资格。
 
  200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本省2009年监管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在行政监管方面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有序规范地开展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加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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