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洛政办〔2007〕101号)

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洛政办〔2007〕1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5 13:56:00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6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定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9-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y.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21010709/200809/6235.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百姓安居乐业。近几年,随着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大量存在,且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较多的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市整体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区域限售,全面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制售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境内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且未取得食品???砜芍さ氖称飞??橹?(简称小作坊)。
 
  市场上即做即卖的食品摊点,商场、宾馆、饭店等餐饮环节,不在本整治方案范围内。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缔无证小作坊
 
  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实施区域限售
 
  1.限售的对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地处偏远农村、乡镇、暂时达不到食品市场准入条件的小作坊。
 
  2.限售的品种: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糕点、豆制品、淀粉制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低风险食品。
 
  3.限售的范围:所销售的食品不得超出乡、村行政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饭店等场所销售。
 
  4.限售的方式:只允许在加工点内兑换或零售,严禁预包装或使用定量包装生产销售食品。
 
  (三)对限售小作坊的要求
 
  1.凡符合区域限售条件的小作坊业主应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确认、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评定后,发放《洛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业主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等,确保食品达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3.对实行区域限售的小作坊应逐步通过关停并转、基本条件改造等方式,使其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
 
  区域限售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小作坊,凡是没有获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取缔。
 
  四、工作步骤
 
  1.成立组织。为搞好这次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领导小组。市食品药监、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此次整治的日常工作。市食品药监、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公安等成员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合署办公,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2.排查确认。从9月1日至9月30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对全市未获取生产许可资格的小作坊进行排查确认。
 
  3. 整顿处理。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作坊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推进区域限售制度。
 
  4.效果评价。从12月1日至12月20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作坊治理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分清重点,注重实效。   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对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切实提高小作坊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二是要对符合限售条件的小作坊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要让限售小作坊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二)明确责任,强化配合。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全面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质监部门要通过开展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和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又不能遵守区域限售制度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查处取缔违法企业要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发出建议书,  吊销其相关证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索证索票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又超出限定区域经营销售的小作坊予以严厉打击;卫生部门要强化对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使用无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把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许可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合力整治,确保全市食品质量安全。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结合市政府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全力以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