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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推进农产品出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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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1 10:26:49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63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2〕78号
发布日期 2012-09-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2/11/14/010024532.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7日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农产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省农经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农外〔2012〕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农产品出口结汇额到达1.5亿美元,同比增长50%以上,争取突破2亿美元。其中,沈北新区实现出口结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于洪区实现出口结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东陵区、苏家屯区及1市3县各实现出口结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抓基地,提高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标准化水平。2012年计划新增农产品出口注册基地20万亩,总量达到100万亩。重点扶持发展果菜(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畜禽产品2大类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在农产品出口集中地区实施区域化管理。
 
  (二)抓大户,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农产品出口企业。制定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评定标准,开展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农产品出口创汇额超5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带动全市整体农产品出口发展。
 
  (三)挖潜力,开发和引进一批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争取直接出口权,促进一批间接出口企业变为直接出口。面向牡丹江、满洲里等口岸城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在3年时间内引进20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来沈阳注册,拓展沈阳农产品出口贸易市场。
 
  (四)抓集聚,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继续培育省、市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2014年国家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达到3个,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达到20个,市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达到30个。
 
  三、政策措施
 
  对在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及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内,注册、出口位列沈阳海关农产品出口名录的沈阳地产农产品的出口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以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在我市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出口结汇额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结汇额100万美元以上、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财政按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以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年出口结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国家有明确规定应收取检验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年出口地产果蔬达到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
 
  (五)经我市认定且当年出口结汇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和出口结汇额年增量所需贷款额取低线补助,补助标准为央行1年期基准利率,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以沈阳地产农产品为原料(不含果蔬)、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出口结汇额年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对我市农产品出口基地监测、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上述政策中第(二)、(三)、(四)项市财政补助从高不兼得。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地区: 辽宁 
 标签: 农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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