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119号),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我省没有发生疫情,但是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仍处于困难之中。为了促进家禽业的进一步恢复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陕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其他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农业、工商、劳动保障、地税、国税、质监、金融、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陕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精神,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速传所辖县、市、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