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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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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5 16:08:3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6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1〕38号
发布日期 2011-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5107915.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HTF〗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市、县要加强对非法添加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源头监管
 
  全面排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可能作为非法添加物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工企业、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科学研究中可能涉及到非法添加物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等单位。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市县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经信、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的上级主管等部门)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审查,依法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现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凡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注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格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正确使用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责任单位:质监、经信等部门)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监管
 
  全面排查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实名销售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等部门)
 
  (四)加强饲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
 
  1?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及食用农产品环节。
 
  全面排查农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种养殖大户和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指导其正确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合理使用农药,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兽药和饲料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的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水产品养殖、运输、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奶站。
 
  (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林业、工商、经信、公安等部门)
 
  2?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全面排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监督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和添加苏丹红、荧光增白剂、石蜡、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药物及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
 
  (责任单位:质监、经信、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公安等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
 
  全面排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小摊贩,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销售假劣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
 
  全面排查餐饮服务企业、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饮摊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检查。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其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专人管理、专柜存放、规范使用。要特别加大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和使用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5?进出口食品环节。
 
  全面排查进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检验监管,严格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重点监控进出口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加大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重金属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6?畜禽屠宰环节。
 
  全面排查定点畜禽屠宰单位,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肉品和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商务、农业、公安等部门)
 
  7?酒类生产流通环节。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及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等违法行为,整治散装白酒及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
 
  8?食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严格规范盐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用盐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定点除外)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定点除外)、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和关键控制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签定责任书。完善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和随机抽检。严格执行查证、购销台账、过程控制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责任单位:盐务等部门)
 
  (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
 
  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按照卫生部、质检总局出台的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责任单位:质监、卫生等部门)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HTF〗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市、县和部门。相关市、县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HTF〗省人民政府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添加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省、市、县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省、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至少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在工作中发现超出卫生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易滥用的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范围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及时上报卫生部。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信息专报员姓名、联系方式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纲 刘涛
 
  联系电话:0351-3580358/3580826(传真)
 
  电子邮箱:sxspaqxtwyhbgs@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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