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强化监管措施的意见:
一、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要求。省级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或完善行政许可条件,严格审批新建(新开办和改、扩、迁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此前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应限期分批清理、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不主动申请注销的一律吊销其许可证。
未取得行政许可或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从业禁入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并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手段。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批和执法监督中未落实从业禁入规定的,应追究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三)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各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动态数据库,制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直接负责监管的部门应为每个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企业分级、分类认定结果及信用记录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食品出厂检验的监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能力的定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改。食品出厂检验实行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委托检验执行情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执行食品出厂批批检验,包括不具备质量安全指标自检能力,又未按规定进行委托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必须吊销其许可证。
(五)严格监督不合格食品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各级监管部门抽检和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企业因质量原因召回的食品,按规定应当实施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的,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就近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召回食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其它不合格食品由实施抽检和监测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处理、转移、藏匿和重新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和停止生产经营情况,应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
(六)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要情况主动报告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执行重要情况主动报告制度。企业不履行主动报告义务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因未主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做到“四个必须”。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必须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关闭取缔;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规定从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人员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八)查处食品安全事件和案件做到“五不放过”。即原料、产品流向未查清不放过;问题产品健康威胁未消除不放过;不法企业及其负责人未依法惩处不放过;事件和案件警示教育不到位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整改不到位不放过。
(九)依法从重处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停产(停业)整改期限不得少于60天,3年内再次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发生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停产(停业)整改期限不得少于180天,3年内再次发生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吊销其许可证。
(十)严格查处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责令食堂停业整改,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重新开业。实施经济处罚时一律不得采用处罚下限。如系承包经营的,必须立即责令解除承包合同,非承包经营的,必须立即责令辞退食堂有关责任人员。
(十一)依法从重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采取其它处罚措施的同时,对首次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整改不得少于60天,再次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吊销许可证。
(十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级监管部门接到或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察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