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9〕1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9〕1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10:49:19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促进全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提出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9〕167号
发布日期 2009-1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ei.gov.cn/zwgk/zfxxgk/zfwj/ezbfwj/ezbf2009/200912/t20091207_109086.s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促进全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奶业发展方向,坚持整顿与扶持并举,从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入手,依法加强对奶业发展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奶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奶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和整合,健全和培育奶牛养殖业发展支撑体系,全面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素质,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奶业发展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到2009年12月底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企业建立良好规范,使奶业发展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迈出重要步伐。
 
  2?到2011年6月底前,在推进养殖规模化、产销一体化,加工布局优化、全行业标准化以及规范市场竞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全省奶牛存栏达到10万头,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70%,成母牛年均单产鲜奶5?5吨;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化饲养率达到80%以上;乳品生产企业完成良好生产规范改造,基地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70%以上;乳制品生产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建立比较完善的饲料生产、疫病控制、乳制品加工和奶业科研推广服务体系,形成比较规范的乳制品市场销售网络;奶业的质量标准体系、检测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达到新水平。
 
  二、任务与措施
 
  (一)全面加强质量监管。
 
  1?严格执行乳制品质量标准。在国家乳制品新标准颁布之前,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现行标准的,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乳业联合会(ID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
 
  2?强化检测能力建设。(1)尽快解决当前检测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调动和整合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测仪器设备,满足一线工作的需求;二是总结和推广错峰检验的办法,对挤奶、运输、入厂等环节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生鲜乳,先入厂再留样检验,保证生鲜乳及时销售和质量安全。(2)加快质监、工商、农业(畜牧)等系统的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新情况及未来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质监、工商、农业(畜牧)等系统添置必要仪器设备,改善检验检测条件。要重点加强基层检测能力建设,满足常规检测的需要。质监、卫生、农业(畜牧)、工商、食品和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资源共享。(3)明确收费办法。生产企业、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检测,不得收费。质监、工商、农业(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分别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经营者和奶站进行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抽检或强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检对象收费。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收费规定,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3?健全质量管理制度。(1)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乳制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实施批批检验,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检出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召回、封存、销毁。(2)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从饲料供应到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应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数量、质量、批次、日期等相关信息。质监、农业(畜牧)、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责令整改、产品召回、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3)建立严格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并要限期执行《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三年内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鼓励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参照实施。(4)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合格生鲜乳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5)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畜牧)部门要监督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加大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快市场培育工作。
 
  1?及时公布信息。省质监局和省工商局要及时公布乳制品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的检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销售者要及时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舆论监督。
 
  2?确保市场供应。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乳制品市场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引导工商企业联手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供应。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依托企业购销网点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等,加大对国产合格乳制品采购力度,做好农村乳制品配送工作。
 
  3?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将市场上不合格乳制品全部下架退市,并监督协调销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乳制品凭实物办理退货。有关部门要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热线电话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要严格执行复原乳标“复原乳”、巴氏杀菌乳标“鲜”、高温灭菌乳标“纯”的液态奶标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4?维护市场秩序。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劣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工商部门要建立乳制品生产和经营者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5?继续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加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继续支持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建设,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6?普及乳制品知识。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和有关科研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印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乳制品相关知识,做好健康咨询和答疑解惑工作。有条件的销售者要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
 
  (三)全面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素质。
 
  1?巩固行业整顿成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全省乳制品行业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提高乳制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2?保持正常生产。(1)加强金融和财政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给予足额贷款支持。(2)做好生鲜乳收购工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收购合同。为确保质量安全,企业可通过派员全程监控,采取人盯人、人盯车、人盯站的“三盯”等措施,严把生鲜乳进厂关。(3)加强分类指导。各级政府要监督问题企业加快整改,验收合格后尽快恢复生产;对合格企业要加强管理,增加产品投放。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产品质量意识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要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努力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推进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4?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乳制品产业政策,促进乳制品加工与生鲜乳生产协调发展,逐步扩大乳制品工业规模;研究开发水牛乳制品,建立水牛乳加工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四)强化生鲜乳收购管理。
 
  1?整顿和规范奶站。农业(畜牧)部门要牵头组织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生鲜乳收购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摸清全省奶站底数,奶站建设规划,对奶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奶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奶站和收购生鲜乳。全省所有奶站必须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严厉打击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现象,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及时查处压级压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2?规范奶站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到2009年12月底前,全省奶站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各级政府要支持乳品加工企业自建奶站,支持乳品企业向定点奶站派驻质监员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帮助奶站建立质量安全监督长效管理机制,为奶农提供社会化服务。
 
  3?整顿规范生鲜乳运输车辆。积极引导乳制品生产企业组织物流公司或牵头组建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将生鲜乳运输车辆全部纳入企业规范化管理。从事生鲜乳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畜牧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与乳品生产企业签订送奶协议。送奶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五)提高养殖水平。
 
  1?继续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国家和省提出的各项奶业扶持政策,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国家奶牛良种补贴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将我省纳入能繁后备母牛补贴范围;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的信贷支持。
 
  2?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加强选育扩繁,适当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建立高产奶牛核心群;全面实施奶牛良种登记,推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加强良种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良种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冻配灌点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3?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所有奶牛养殖场(小区)要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达标,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组织开展技术规范培训,推行《湖北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积极争取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也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规模养殖小区(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4?做好奶牛养殖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奶牛标准化养殖关键技术的推广,加大奶牛人工授精、选种选配等技术服务。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免疫、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州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以县为单元,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全省奶牛健康普查和疫病净化。2009年完成对全省1/4奶牛的健康普查,优先安排对种牛和养殖小区(场)奶牛的健康普查。健康普查合格的,颁发健康合格证,佩戴动物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健康普查不合格的,保险机构可运用差别费率等手段协助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疫病净化。加强奶牛疫病防控,重点加强对结核病、布氏杆菌等传染病的监测与疫牛的强制扑杀工作,对实施强制扑杀患病奶牛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和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广奶牛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结合相关项目支持奶牛养殖户采用减排措施和粪污综合利用技术。
 
  (六)推进产业化经营。
 
  1?加强奶牛合作社的建设。积极扶持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奶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生鲜乳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支持奶业协会合作社的建设。
 
  2?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养殖基地为依托、乳制品生产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奶业产业链各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
 
  3?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建立由物价部门、农业(畜牧)部门、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牛养殖者代表等参加的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定期公布,作为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物价、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农业(畜牧)部门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生鲜乳购销双方遵照执行国家统一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生鲜乳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要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逐步发展第三方检测体系,维护奶农利益。
 
  (七)加强法制建设和行业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各地商务、物价、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生鲜乳价格、乳制品市场及进出口的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在奶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责任与考核
 
  (一)明确责任和分工。
 
  1?明确市场主体责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为奶农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奶业发展和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8〕38号),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奶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并落实好恢复生产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3?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行业指导,严格质量监管。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商务部门要加强乳制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奶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要及时做好奶业贷款发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省保监局要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奶牛保险业务。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由于责任不到位、渎职、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实施和考核。
 
  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每个年度,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有关部门执行纲要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规划 纲要 奶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55) 法规动态 (2751)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