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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标研院〔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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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9 08:35:0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为推动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院对《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发布。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标研院〔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生效日期 2024-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院对《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发布。

附件: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要求,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树立行业标杆,推动建立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促进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遵循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创新驱动、企业主体和规范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平台型企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确定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以标准优势巩固技术优势,以标准领跑带动企业和产业领跑,增强产品和服务竞争力,让广大消费者享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市标准化研究院作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工作机构,紧密围绕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的年度重点实施领域,公开征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评估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为制定政策、编制评估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信息发布于市市场监管委网站(http://scjg.tj.gov.cn/)、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网站(http://cntjis.org.cn/)及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二)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充分了解行业情况和相关标准化工作。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驻津分会积极承担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估机构是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主体,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依据评估方案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并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对企业标准“领跑者”及其产品或服务标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应当与被评估企业无利益或竞争关系,具备承担发布结果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程序

(一)征集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

1.广泛征集

工作机构围绕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实施领域,面向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公开征集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案。

评估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基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合理确定领跑者核心指标,科学建立“领跑者”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方案。

2.方案评审

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机构负责评估方案的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工作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不得为方案编制单位人员。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所属领域,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评审要求,从产品和服务类别可行性、指标选取科学性、评估方法和程序公正性、评估机构及人员权威性等方面开展具体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公示和公布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案

工作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作机构公布评估方案及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期有异议由工作机构提请专家组商定并给出处理意见。

(二)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

1.确定评估对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对象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中,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现行有效且实施至少3个月。

企业标准“领跑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

(2)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3)按照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占有率较高,实施效益好;

(4)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2.合规性判定

判定企业标准是否属于所评估领域的产品标准,企标编号是否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规定,企标文本是否全文公开,是否规范,是否基本符合GB/T 1.1的规定。存在以上不合规的企业标准将不进入下一阶段。

3.公示参评企业标准信息

公示参评企业标准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公示期间不愿或不适宜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的企业,经沟通确认后将不参加评估。

4.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方案,对公示后的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

入围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其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包含评估指标的产品检测报告;

(2)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及市场占有率等;

(4)关于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确定最终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

(三)公示和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评估机构同入围企业充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按照时限要求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提交给工作机构汇总。工作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动态管理

(一)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在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中,相关机构或个人出现违规收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诚信与公正问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工作机构应取消该评估机构。

(二)“领跑者”退出机制

获得“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估机构应取消其“领跑者”称号:

1.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2.企业标准发生更新且核心指标水平出现降低的;

3.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的;

4.产品抽检发现达不到公开标准水平的;

5.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6.通过弄虚作假入选企业标准“领跑者”或存在其他诚信问题的;

7.由于其他原因须退出“领跑者”榜单的。

被取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予以公示,同时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且三年内不再纳入“领跑者”评估,不得继续享受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宣传推广

(一)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单位应当利用电视、纸媒、网络及新媒体等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多方协作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宣传机制,宣传普及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知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氛围。

(二)促进“领跑者”产品和服务推广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场、商场、超市、旅游商品专卖店等流通企业在显著位置开设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销售专区,并积极开展促销活动。组织电商和平台型企业与标准领跑企业开展对接,开设专区,促进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不断丰富产品和服务种类,拓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消费市场影响力。

(三)发挥消费者作用

发挥消费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让消费者充分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建议、评估核心指标确定、全过程监督等工作。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方案过程中,应积极吸纳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消费者关注度高的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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