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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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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09:39:16  浏览次数:1689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23日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1〕147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行政许可的便民服务能力,提高种畜禽质量,福建省农业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牧〔2012〕485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9-12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4〕276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23日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1〕147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行政许可的便民服务能力,提高我省种畜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范围

  《办法》规定:原种场、遗传资源保护场、曾祖代场、祖代场和种公畜站的许可证由省农业厅负责审核发放;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的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审核发放;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发放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以及单纯从事经营种畜禽交易、孵化场(坊)、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的许可证。上一级核发的许可证可涵盖下一级发放内容,下一级发放的许可证不能超越上一级的权限,否则视属无效。如种公猪站许可证必须由省级发放,县级只能办理生猪人工授精站(点)许可证。已办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申报上一级许可证的需重新申请,获取新的许可证,原证由原发放机关负责收回,一场一证。

  二、规范申报材料

  (一)申报许可证(不含配种站和供精站点)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福建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发展频道下载);

  2、种畜禽场平面图;

  3、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6、《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7、有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畜禽疫病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8、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括污染物处理能力、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等。

  (二)申报省级许可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申报材料中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

  2、种禽畜场用地证明。

  3、品种来源资料:(1)种畜材料包括系谱证明、个体养殖档案、种畜禽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购销发票等引种资料;(2)种畜禽来源于具有《许可证》的种禽畜场,应提供该场有效的《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近半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3)各种畜禽数量应符合《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要求,为简化种畜来源资料,原种场原种公母畜按统一表式列表(见附表1),但至少要提供10头母畜和6头不同血缘公畜系谱材料和来源资料。跨省调运种畜禽应提供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4、畜禽疫病监测报告必须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近半年内所监测的,每个畜禽品种的每个病种需检测25头(羽)份。不同畜禽必须分别监测以下病种:

  猪: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牛:口蹄疫,布病,结核病

  羊:口蹄疫、布病

  马:马传染性贫血

  兔:动物球虫病

  鸡:鸡白痢、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

  鸭: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

  鹅: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

  5、生产设备、性能测定设备、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种畜禽生产信息表(见附表2)。

  7、种畜禽繁育、疫病防控管理制度。

  8、保种场要提供保种目标以及保种、选种、选配计划;原种场要有选育目标和选种选配计划。

  9、生猪原种场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其他种畜禽场应提供非禁养区证明。

  (三)申报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的许可证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福建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发展频道下载)。

  2、精液来源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

  3、配种站(点)或供精站(点)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5、精液检测、保存设备清单(包括干燥箱、恒温箱、冷藏箱、显微镜等数量和型号)。

  孵化场(坊)申报材料参照(三)款执行。

  以上许可证申报材料应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申请省级办证的应将所有申报材料刻成电子版(光盘)随同申报。

  三、严格办证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网上审批工作等有关规定,统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省级许可证的应向省农业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福州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厅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0591-87402771)报送申报材料,统一收件。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盖章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省级许可证需补件的,由省农业厅畜牧业处向申请企业(个人)发出补件通知,补件时间为一个月,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严格行政许可的审查,审查分书面审查和实地勘察。书面审查主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对提供的材料所示的条件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要求进行审查。办理许可证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勘察,由发证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种畜禽专业管理人员,按相应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实地勘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种公猪站、祖代场许可的实地考核委托各设区市农业局进行;各设区市农业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的书面意见报送省农业厅畜牧业处。

  四、统一证件编号

  许可证印制格式按农业部统一规定,许可证编号基本格式为:

  (年份)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畜禽品种代码+4位顺序号。

  我省许可证编号按照农业部编号基本格式统一为:

  省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闽;

  设区市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福州--闽榕、厦门--闽厦、莆田--闽莆、泉州--闽泉、漳州--闽漳、龙岩--闽龙、三明--闽明、南平--闽南、宁德--闽宁;

  县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各设区市简称+县级号。如新罗区生猪许可证为——(201*)编号:闽龙新01****。

  畜禽品种代码:01猪、02牛、03羊、04马、05驴、06驼、07兔、08犬、09鸡、10鸭、11鹅、12鸽、13鹌鹑、14卵、15精液、16胚胎、17其他。

  五、做好公开工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发放的许可结果予以公开,省级在福建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做好许可证系统填报工作,按照国家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在发证后15日内准确、完整地填报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网址为http://www.chinazxq.cn/login.asp。各地要全面推进开展原种场场内生产性能测定,依法规范种畜禽场管理,特别是加强许可后的种畜禽场日常监管工作,做到许可和监管并重, 促进我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进程。

  附件:1.    福建省—原种场—原种畜(公、母)汇总表.doc
2.    种畜(禽)场登记表.doc

  福建省农业厅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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