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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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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1 02:59:42  来源: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00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推动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对食品生产监管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对食品安全可控性。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16 生效日期 2012-04-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qts.gov.cn/zwzx2012/zfxxgk/GZZJ/D/04/201207/16491.shtml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推动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对食品生产监管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对食品安全可控性。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于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推动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对食品生产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食品生产单位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单位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可能存在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质监部门按照依法约谈、分级约谈、适时约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对象和内容

  (一)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内容。

  1、对于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单位:

  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其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2、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单位:

  一是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是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危害,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3、其他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

  (一)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生产者约谈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全省范围内相关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约谈,各市(州)质监局按照本制度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约谈实施工作。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质监局组织约谈;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级质监局组织约谈,省质监局派人参加;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县级质监部门组织约谈。质监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并不得少于2人。

  (三)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属于孤立性问题,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县级质监局组织约谈;属于区域性问题,由市(州)级质监局组织约谈;属于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由省质监局组织约谈。

  (四)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中因品质指标连续2次不合格的,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项目出现1次不合格,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县级质监局组织约谈;其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中因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出现1次不合格的,由市(州)级质监局组织约谈。

  四、约谈处理

  (一)因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约谈的,实施约谈质监部门应及时整理约谈资料,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归入监管档案,加强监管。

  (二)需整改的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中确定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实施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向实施约谈的质监部门提交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约谈整改报告。

  (三)对拒绝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通过约谈不落实整改措施以及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出现约谈情形时,要依法及时进行约谈,确保约谈取得实效。因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约谈的,约谈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  (二)约谈应以《食品生产监管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食品生产监管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各级质监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将约谈资料纳入监管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记录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可作为不良记录的,应在约谈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监管中可参照本约谈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   食品生产监管约谈通知书.doc
2、   食品生产监管约谈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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