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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葫政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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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1 13:11:1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6
核心提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葫委发〔2011〕17号)精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发〔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gswj/gswj14/201301/t20130114_1040035.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葫委发〔2011〕17号)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措施,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全面保护,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得到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1)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22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1.83亿立方米、地下水3.24亿立方米、非常规水源0.15亿立方米(非限制性指标);全市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478亿立方米。(2)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66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22%;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34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3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5%以下,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39%以上,全市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6%以上。(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下同)达标率提高到91%以上,其中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以上。
 
  二、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三)从严控制用水增量。
 
  严格控制新增用水。农业用水除《全国千亿斤粮食增产规划》和1000万亩滴灌节水农业工程用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用水指标;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依据用水效率、入河排污量和用水增量管理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提交经具有审查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未提交经具有审查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着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宏观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五)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
 
  在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取水许可总量指标体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六)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费,禁止侵占、截流、挪用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开发、保护和管理。
 
  (七)强化水资源优化调度。
 
  加强水资源调度审批、监督和评估管理,把水资源调度作为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统筹地表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水平,做到千方百计开发使用地表水,科学合理开发使用浅层地下水,严格保护深层地下水,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计划的落实。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除农业灌溉用水外,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从2013年开始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水质和土壤污染、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
 
  (九)切实加强河道生态用水保障。
 
  贯彻执行《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满足生态用水需求。河道生态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区间天然径流,有效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的排水,合理利用河流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供水。
 
  三、建立和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完善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等工作环节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强行业用水水平分析和企业用水水平衡测试工作。
 
  (十一)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建立用水单位用水台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和调整机制,规范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
 
  (十二)严格建设项目节水“四同时”管理。
 
  实施建设项目节水“四同时”管理制度,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十三)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监控工程实施计划和标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工业用水企业作为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进行用水效率监测和跟踪监控,促进重点用水单位提高用水水平。
 
  (十四)实施重点节水工程。
 
  “十二五”期间,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继续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开展1000万亩滴灌节水工程我市任务建设;以火电、石化、冶金、船舶、装备制造等高用水行业为重点,实施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工程;新建和更新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推广节水器具;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
 
  (十五)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继续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生活与服务业领域用水单位节水器具更新改造、节水型学校和城镇再生水利用示范项目。
 
  (十六)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凡具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批准许可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加强再生水利用技术推广,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
 
  四、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十七)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规范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调整、通报等程序和要求,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对污染物入河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规范水功能区监测、通报、监督管理,建立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预警制度。
 
  (十八)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管。
 
  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禁止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十九)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制度。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标准,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以水质水量保证为重点,加强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十)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强化政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采取用水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3年起,市政府对平山水源、乌金塘水库、青山水库、大风口水库、宫山咀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加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应对水污染事件快速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二十二)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三)分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
 
  为保证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目标的完成,按照国家、省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用水结构、节水潜力及产业布局等因素,依据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配置规划,将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采取具体措
 
  施,保证分解指标的完成(分解指标见附件1)。
 
  (二十四)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采用“十二五”期末总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统计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水利改革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惩劣、干部政绩考核、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自2013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相适应的重要取用水户和主要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基本建成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六)严格取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和监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取用水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对取用水户要逐一排查,重点排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用水计量器具的安装与完好程度。对未安装取用水计量器具的、取用水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取用水户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用水数据资料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收水资源费。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措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强化责任与考核,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落实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十九)推进依法管水。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抓紧完善节约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等领域的法规规章。全面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等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规范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职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确认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批准的涉水行政审批要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意见。
 
  (三十)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节水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加大各级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绿色环保农业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人畜粪便和垃圾集中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优先规划安排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十一)深化水价改革。
 
  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和服务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再生水水价,促进再生水利用。
 
  (三十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
 
  加大力度宣传市情水情,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资源管理。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在中小学校开展节水知识教育,继续开展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及时跟踪报道各地落实情况,宣传先进,曝光反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八、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三十三)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业、环保、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行政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十四)责任分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节能减排、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职能转变的中心工作来抓,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措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3)。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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