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2〕23号)

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2〕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1 08:56:5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20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总体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2〕23号
发布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201206/t20120608_893091.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总体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领导与协调体系,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不断提升产业素质,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合格率,有效预防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在辽宁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食品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年度监管计划,对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兑现奖惩。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赋予其责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要制定议事规则,保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明确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要全面深入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省14个市、100个县(市、区)、不少于1/2乡(镇、街道)、不少于1/3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必须达到标准要求。要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的要求,切实抓好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年内全省所有的村和社区都要至少聘任1名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有条件的地区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应覆盖至村民组和居民小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1.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企业规范管理。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基本生产经营条件,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严把行政许可前置条件,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督促规范食品企业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稳步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要强化对企业的现场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通过实行约谈、诫勉、集中培训等措施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逐步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要从严追究企业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加快实施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要求,全力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信用辽宁”建设。省食品安全办、省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加快推动辽宁省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进程。2012年底前,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实现100%,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以及行业退出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探讨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食品行业企业信用评级,积极推行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3.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示范工程建设。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带动全省食品质量和产业发展,教育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农业部门要以果菜为实施重点,建设一批生产技术科学配套、投入品监管严格有序、产品质量100%合格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服务业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在畜禽屠宰、酒类经营等行业开展诚信示范创建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树立一批典型,加大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宣传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力争在全省创建4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4个省级示范县、16条示范街、100家示范单位。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加强示范店的动态监管与复查工作,进一步推进示范店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全面推动大连獐子岛出口贝类养殖产品示范区、大连瓦房店出口苹果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012年内通过国家验收。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1.推进地方立法及相关规划工作。全力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要加快制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十二五”规划,力争在第四季度前出台“十二五”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各地区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制定出台本地区“十二五”的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及目标,力争到2012年底前,建立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标准的征集、制定和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加强对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使用。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工作。抓紧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标准行政管理主体职责分工,完善行政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加强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复审。
 
  3.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级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源调查。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2年11月底前,稳妥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合理分布与优化整合,统筹提升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在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风险监测指令性任务的同时,大力开展覆盖辽宁特色食品和高风险食品、服务于辽宁省辖区食品安全的个性化风险监测。要对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分析、及时通报、合理使用,提高监测数据利用效能。进一步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和有效使用,切实做好风险常态评估、应急评估和风险预警。
 
  4.加强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各市、县(市、区)要结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尽快制(修)订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在上级政府备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年度内完成本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要建立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培训和演练,使各级干部和相关监管队伍充分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应对的相关知识,熟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程序,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5.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的标准化配备,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的原则,配备必需的快检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增强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管力量。特别要强化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快速筛查的技术支撑。要有效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按照从严从快原则,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按照规定采取经济处罚、停产整改、取缔关闭等措施。要实施跟踪执法,彻底捣毁非法场所,没收工具设备,彻底消除其再次从事违法活动,严防一罚了事、以罚代管等轻罚慢处问题的发生。对于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纵容包庇、助长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的行为。
 
  6.加强执法联动机制,提高案件查处效率。行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明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种类。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要一并移送有关证据,在司法机关征询检测结论、鉴定结果时要认真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推动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尺度等问题,确保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做好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1.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要求,各地区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贯穿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正面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部署和成效,引导社会客观、理性看待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和科普宣传。要建立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科学、客观地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报道,有针对性对食品安全技术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科学常识,提高全社会认知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2.加强社会动员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树立先进典型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使广大群众成为食品安全的信息员、监督员。严格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建立受理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高效处置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兑现投诉举报奖金。
 
  3.深入开展培训工作。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对各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对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领导干部、监管队伍和群众的食品安全综合素质。
 
  4.加强行业自律。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与食品领域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和积极作用。
 
  (五)突出重点领域,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1.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深入实施我省2011年下发的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等各类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沈阳市、大连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2.加强重点区域治理。以易发生监管问题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专业村为重点监管区域,以集中交易市场、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地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为监管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助理检查员作用,切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精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3.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4.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民族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5.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6.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7.做好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周密、细致、高效地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全运会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统筹和投入力度。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和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并细化各级各类领导责任和具体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严肃查处食品安全案件中失职、渎职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市、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市、各部门全面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加强协作,强化保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要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等方面互相支持配合,注重多部门之间和多项机制之间的衔接顺畅,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保证食品安全工作顺畅有序、严密高效的运行,实现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管。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保障,提升各级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标准化配备水平,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全面的教育培训,强化一线执法人员日常监管的技术支撑,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投入。
 
  (三)分步实施,全力推进。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工作部署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实际状况和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第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在2012年底前逐项抓好落实。第三,工作总结阶段。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对全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将适时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地区: 辽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9 M